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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要求规范
发布时间: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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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5043-2021《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B37/T5043-2021《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6.7.1  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污染物浓度比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规定限值的降低幅度不应小于10%。建筑室内和建筑主出入口处应禁止吸烟,并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志。

条文说明 本条在本标准2015版第6.7.1条基础上发展而来。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对于全装修建筑项目,设计时可仅对室内空气中的甲醛、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物等进行浓度预评估;对于非全装修建筑项目,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要求。建筑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污染物以及吸烟(包括二手烟)对人体的危害已得到普遍认识,通过建筑的污染物浓度控制及禁烟控制,是实现绿色建筑的基本要求。

8.4.6  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其主要功能房间应设置空气净化、消毒杀菌的装置。

条文说明 本条在本标准2015版第8.4.6条基础性上发展而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第 5.1.1条规定,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氢等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有关规定。这一条是对于室内空气质量控制的要求,由建筑专业和暖通专业来说。影响室内空气质量的因素,主要有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家具制品等,对于建筑专业来说,应对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进行评估,对相关材料的选用予以优化。进行对于暖通专业来说,一方面通过新风、排风系统进行室内污染物的置换;另一方面应采取措施降低室内污染物浓度,如设置空气过滤净化装置,可以有效去除颗粒物,设置消毒杀菌装置,可以有效去除室内空气中的甲醛、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等污染物等。

8.5.12  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根据室内CO2 浓度检测值进行新风需求控制,排风量应适应新风量的变化以保持房间的正压。

条文说明  本条在本标准2015版第8.5.12条基础性上发展而来。根据CO2浓度控制新风量设计要求。CO2并不是污染物,但可以作为评价室内空气品质的指标,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对室内CO2的含量进行了规定。当房间内人员密度变化较大时,如果一直按照设计的较大的人员密度供应新风,将浪费较多的新风处理用冷、热量。我国有的建筑已采用了新风需求控制。要注意的是,如果只变新风量、不变排风量,有可能造成部分时间室内负压,反而增加能耗,因此排风量也应适应新风量的变化以保持房间的正压。在技术允许条件下,CO2浓度检测与VAV变风量系统相结合,同时满足各个区域新风与室内温度要求。

10.5.12  主要功能房间中人员密度较高且随时间变化大的区域宜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具有监测PM10、PM2.5、CO2浓度等功能,且具有存储至少一年的监测数据和实时显示等功能,并宜满足下列要求:

1  对室内的CO2浓度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并与通风系统联动;

2  实现室内污染物浓度超标实时报警,并与通风系统联动。

条文说明 本条在本标准2015版第10.5.11条基础性上发展而来。人员密度较高且随时间变化大的区域,指设计人员密度超过0.25人/m2,设计总人数超过8人,且人员随时间变化大的区域。保持理想的室内空气质量指标,必须不断收集建筑室内空气质量测试数据。空气污染物传感装置和智能化技术的完善普及,使对建筑内空气污染物的实时监控成为可能。当所监测的空气质量偏离理想阈值时,系统应作出警示,建筑管理方应对可能影响这些指标的系统作出及时的调试和调整。将监测发布系统与建筑内空气质量调控设备组成自动控制系统,可实现室内环境的智能化调控,在维持建筑室内环境健康舒适的同时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消耗。本条文要求对于安装监控系统的建筑,系统应满足对PM10、PM2.5、CO2分别进行定时连续测量、显示、记录和数据传输的功能。监测系统对污染物浓度的读数时间间隔不得长于10min。选择PM10、PM2.5、CO2三个具有代表性和指示性的室内空气污染物指标进行监测并进行室内空气表观质量指数的发布。其中CO2除可以直接反映室内污染物浓度情况外,还可作为标志物间接反映建筑新风量及空气置换效果。

近期出台的《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新增强制性条文,第8.4.3 条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场所应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并应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和各楼层实时公告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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